云南省民政廳 云南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云民規(guī)〔2023〕4號
各州(市)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隊:
現(xiàn)將《云南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云南省民政廳 云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3年9月4日
。ù思_發(fā)布)
云南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全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保護民政服務對象人身安全及機構財產安全,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民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養(yǎng)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民發(fā)〔2023〕37號)《云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云政辦規(guī)〔201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和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云南省內養(yǎng)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精神衛(wèi)生福利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街道日間照料中心、社區(qū)養(yǎng)老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助餐點、婚姻登記等場所,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依法指導、督促、檢查、考核民政服務機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組織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經常性檢查,消除民政服務機構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單位和行業(yè)從業(yè)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和防范應對火災的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并公布執(zhí)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加大消防投入,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按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標識等并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根據(jù)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提高初起火災處置能力。鼓勵、引導民政服務機構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對管理運營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負責。民政服務機構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同時明確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共用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為本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機構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瀼貓(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保障機構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機構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機構運營、管理、培訓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組織制定并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每年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ㄈ┌才疟匾南腊踩ぷ鹘涃M,保障本單位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yǎng)、微型消防站建設、火災隱患整改、人員消防培訓等工作正常開展;
。ㄋ模┐_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組織制定并批準實施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ㄎ澹┌凑障嚓P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
(六)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定期研究部署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ㄆ撸┒ㄆ诮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定期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yǎng);
。ň牛┙M織制定符合機構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ㄊ⿲⑾腊踩芾砬闆r納入機構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按照規(guī)定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罰。
第七條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當確定1名經過消防安全培訓的專業(yè)人員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組織和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余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瀼芈鋵嵪婪煞ㄒ(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二)擬訂機構消防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三)擬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ㄋ模┙M織實施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ㄎ澹┙M織對本機構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M織管理機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開展日常消防技能訓練;
(七)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ò耍┟吭孪驒C構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督促各崗位各環(huán)節(jié)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ㄊ┩瓿上腊踩熑稳税才诺钠渌腊踩芾砉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民政服務機構新建、擴建、改建(含內部裝修、功能變更)、租用應遵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未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抽查手續(xù)的建筑、場所開設民政服務機構。
新建、改建(含內部裝修、變更使用性質)、擴建的民政服務機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或未辦理備案抽查的禁止投入使用。相關審查審批情況應及時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少于1次,并應形成會議紀要、記錄或相關文件。
第十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鎖閉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樓梯間和消防車通道;
(二)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tài)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ㄈ┏i]式防火門應當保持關閉;設置保持開啟狀態(tài)的防火門,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
。ㄋ模┢綍r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ㄎ澹┦枭㈤T不得設置門檻,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不得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
(六)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識;在顯著位置張貼疏散平面圖,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七)消防安全標識應當完好、清晰,其正面或鄰近不得有妨礙公眾視讀的障礙物,發(fā)現(xiàn)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應及時維修、更換;
。ò耍﹪澜谄鹁邮、活動室、療養(yǎng)室、病房、廚房的外窗、陽臺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等障礙物;為保障患有精神類疾病或智力殘疾等認知障礙人員生命安全,設置安全防護網的,須留有消防應急逃生和救援窗口;
。ň牛┟裾⻊諜C構應當設置專(兼)職樓層疏散引導員,疏散引導員應當熟知負責區(qū)域建筑布局、人員分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況,且熟練掌握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的技能。
第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應當安裝獨立式感煙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以及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yǎng)、檢測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覂认鹚ㄏ洳坏蒙湘i,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ǘ┎粦駢、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宜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應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ㄋ模┫涝O施和消防電源應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五)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每月檢查、維護保養(yǎng)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六)按照有關規(guī)定,每年至少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民政服務機構,應當與城市消防遠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監(jiān)控中心聯(lián)網,將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tài)信息實時發(fā)送至監(jiān)控中心,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嵭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
。ǘ┲蛋嗖僮魅藛T應當經過培訓并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中級以上證書方可上崗,熟悉和掌握機構消防控制室設備、消防設施功能及操作規(guī)程,熟悉機構的火災報警程序及初起火災處置程序;
。ㄈ┰谑覂蕊@著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火災應急處置程序;
(四)確保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lián)動控制設備、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tǒng)設在自動狀態(tài),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tài));
。ㄎ澹┊敾馂淖詣訄缶到y(tǒng)收到火警信息后,應迅速通知相關部位值班人員現(xiàn)場確認,確認發(fā)生火情后立即報火警,然后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及時排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故障報警信息,不能排除的立即向主管人員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ㄆ撸┲凳貚徫唬龊没鹁、故障等報警信息情況處理和值班記錄;對監(jiān)控中心推送的火災報警、聯(lián)網故障信息及時進行確認、處理,對監(jiān)控中心的查崗指令及時應答;
。ò耍┌凑展芾碇贫群筒僮饕(guī)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ň牛┒ㄆ诘卿浵肋h程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用戶服務系統(tǒng),查詢火災報警、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tài)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第十三條 消防設施、器材應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識,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以及消防控制室、配電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提示性、禁止性標識。
第十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ㄒ唬╇娖鳌㈦姛嵩O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
。ǘ╇姎饩路敷設、電器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yè)資格的電工操作;
。ㄈ┎坏秒S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用電設備應與周圍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配電箱下禁止放置可燃物;
。ㄎ澹╇姎饩路、用電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避免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鹁邮覂葒澜褂秒姶艩t、熱得快、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
。ㄆ撸└鶕(jù)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區(qū)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停放充電區(qū)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的有關要求。禁止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室內,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有人居住的窗外、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其充電;
(八)使用電熱毯應避免反復折疊,避免長時間通電,避免覆蓋過厚的被蓋物品;
(九)鼓勵民政服務機構使用滅弧式智慧用電設備,提高技防水平。
第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ㄒ唬﹪澜诰哂谢馂摹⒈ㄎkU性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ǘ﹪澜跇翘蓍g、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燃氣用具或者明火,嚴禁在屬于高層建筑的民政服務機構地下、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氣;
。ㄈ﹪澜谄鹁邮摇⒒顒邮、療養(yǎng)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烹飪;
。ㄋ模┦褂萌細獾拿裾⻊諜C構,用氣場所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儀等安全保護裝置(使用管道燃氣的須安裝緊急切斷裝置),每月對照《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自查表》或者《瓶裝液化氣非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自查表》,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guī)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五)因施工等原因需要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yè)的,焊接、切割人員應持證上崗,作業(yè)前應當按照機構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清除周圍易燃物,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裾⻊諜C構使用柴油的,應針對柴油卸車、儲存和使用情況編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定期對所涉區(qū)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禁擺放無關物品,儲存、使用區(qū)域和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并規(guī)范配置消防器材、定期巡檢和記錄。
第十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馂碾[患整改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蜻`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guī)、消防技術標準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ǘ┌l(fā)現(xiàn)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及時組織整改,并對整改完畢的火災隱患進行確認;
。ㄋ模┟鞔_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ㄎ澹┰诨馂碾[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γ裾块T和消防部門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后應及時向民政部門、消防部門申請復查;
。ㄆ撸╇S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危險部位并整改;
。ò耍⿲τ谧陨聿荒芙鉀Q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民政部門和消防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應內容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安排專人統(tǒng)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具備條件的,可以建立電子檔案。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腊踩艣r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ǘ┧诮ㄖ涝O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ㄈ┫腊踩芾斫M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ㄋ模┫腊踩芾碇贫群拖腊踩僮饕(guī)程;
。ㄎ澹┫涝O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ㄓ形⑿拖勒竞椭驹赶狸牭模溲b備配備、人員組成等情況;
。ㄆ撸┫腊踩芾砣恕⒆詣酉涝O施操作人員、電工的基本情況;
。ò耍┬略鱿喇a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腊踩龝o要或決定;
(二)消防部門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以及民政部門下發(fā)的相關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ㄎ澹┓阑饳z查、巡查記錄;
。┯嘘P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ㄆ撸┫腊踩嘤栍涗;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ň牛┗馂那闆r記錄;
。ㄊ┫廓剳颓闆r記錄。
第十八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資質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后上崗,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技能鑒定持證上崗,電工等特殊工種應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獎懲制度,將消防工作情況納入單位年度考評內容。
第四章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
第二十條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民政服務機構應按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依托志愿消防隊或消防控制室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齊配足人員、器材、裝備,其他民政服務機構可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的消防設施、器材應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對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消防應急照明燈、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采用合格產品,并保持數(shù)量充足、完備、有效,不得隨意遮擋或挪作他用。消防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條 民政服務機構內、外墻體和屋面保溫材料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內部裝修裝飾、戶外廣告牌不可違規(guī)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二十三條 民政服務機構室內外電氣線路應采取金屬管或PVC阻燃套管等保護措施,同時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檢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并由具備資質的專業(yè)人員操作。嚴禁私拉亂接電氣設備,不得隨意使用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氣設備。
第二十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定期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噴淋滅火系統(tǒng)、消防泵、消防控制室、滅火器材等進行巡檢,做好記錄,相應消防設備按要求定期保養(yǎng)并張貼維護保養(yǎng)記錄。每年至少委托具有專業(yè)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第二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安排專人管理易燃易爆、吸煙火種等危險物品;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yǎng)室、病房內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五章 防火檢查巡查
第二十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每月開展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檢查,每日進行防火巡查。養(yǎng)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夜間集中住宿的場所還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ǘ┌踩枭⑼ǖ、疏散指示標識、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ㄋ模缁鹌鞑呐渲眉坝行闆r;
。ㄎ澹┯没稹⒂秒娪袩o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ㄆ撸┫腊踩攸c部位的管理情況;
。ò耍┮兹家妆kU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ň牛┫溃ǹ刂剖遥┲蛋嗲闆r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ㄊ唬┫腊踩珮俗R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ㄊ┢渌枰獧z查的內容。
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袩o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yǎng)室、病房內吸煙、使用燃燒式蚊香,以及其他違規(guī)動用明火現(xiàn)象;
。ǘ┯袩o私拉亂接電線、違規(guī)用電和使用電磁爐、熱得快、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情況,有無違規(guī)停放電動自行車充電問題;
。ㄈ┫涝O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是否被遮擋、損壞、挪用;
。ㄋ模┌踩隹、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是否完好;
。ㄎ澹┫腊踩攸c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i]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
。ㄆ撸┯袩o違規(guī)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七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明確防火檢查、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檢查和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檢查、巡查中發(fā)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當立即糾正,消除火災隱患,無法當場整改的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期限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六章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增強員工和服務對象消防安全意識,提高自防自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第二十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確定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宣傳員,設置專欄、電子顯示屏等固定消防安全宣傳設施,結合季節(jié)特點、火災形勢及現(xiàn)實需要等,定期宣傳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條 民政服務機構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或者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嘘P消防法律法規(guī)、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等;
。ǘ┍締挝、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ㄈ┫涝O施和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操作規(guī)程;
。ㄋ模┗馂碾[患的辨識、檢查方法和整改措施;
(五)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所有員工應懂得本職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三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第三十二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選送下列人員參加消防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消防安全培訓,或者委托專業(yè)的社會化機構進行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ǘ┫揽刂剖抑蛋嗖僮魅藛T;
。ㄈ┨胤N設備操作管理人員;
。ㄋ模┤細馊加驮O施操作管理人員;
。ㄎ澹┢渌勒找(guī)定應當接受專業(yè)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七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與演練
第三十三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區(qū)分白天、夜間分類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建立消防演練制度。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M織指揮及職責分工,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lián)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ǘ﹫缶徒泳幹贸绦;
。ㄈ⿹渚瘸跗鸹馂牡慕M織程序和相關措施;
。ㄋ模⿷笔枭⒌慕M織程序和相關措施;
。ㄎ澹┓雷o救護、各項保障的組織程序和相關措施。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確保發(fā)生火災后,民政服務機構能夠統(tǒng)一指揮,及時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資源,迅速針對火勢實施有組織的控制和撲救,避免火災現(xiàn)場的慌亂無序,防止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應急預案應當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針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應當優(yōu)先安排在低樓層居住,并制定專門的疏散預案,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合理排班,建立能夠隨時響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
第三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包括服務對象在內的消防演練,并結合機構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八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三十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確認發(fā)生火情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當班人員按照預案履行相應職責,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ㄒ唬﹫蠡鹁
。ǘ┦褂孟涝O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逃生,優(yōu)先疏散著火層和著火層以上的樓層人員,優(yōu)先轉移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
(四)派專人接引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xiàn)場、處置火災;
。ㄎ澹┚S護現(xiàn)場秩序,保護火災現(xiàn)場。
第三十七條 在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火災現(xiàn)場前,民政服務機構指揮組負責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消防救援人員到達后,應當主動報告火災相關情況,移交滅火指揮權,協(xié)助消防救援人員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火災發(fā)生后,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做好火災現(xiàn)場保護,不得擅自清理現(xiàn)場和移動、毀滅火場中的物品。消防部門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xiàn)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前,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fā)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xiàn)場保護范圍。
第三十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主動接受火災事故調查,如實提供事故情況和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火災調查結束后,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總結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章 自我評定
第四十一條 服務機構應按照本規(guī)定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自我評定,并向社會承諾消防安全,具體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自我評定應采取現(xiàn)場檢查、模擬演練、隨機提問、查閱檔案、組織考核等方法進行。考核等級按照優(yōu)、良、中、差四個等級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 評定內容應包括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防火檢查、巡查、自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消防組織及相關人員配備情況,各級各類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應知應會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 評定結束后,形成書面報告存檔備查,報告內容應包括組織評定的方式、發(fā)現(xiàn)問題、評定結論、改進措施等。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yǎng)老機構以及消防安全工作被重點督辦的機構應每季度將消防安全自我評定報告分別報送當?shù)孛裾块T和消防部門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自覺遵守本規(guī)定,主動接受民政部門和消防部門檢查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標準對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23年10月3日起施行。